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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杏李协会(筹)简介
为促进国家“948项目”——中国林科院经济林研究开发中心引进的“杏李种间杂交新品种”在全国的推广应用,由中国林科院经济林研究开发中心发起、四川福瑞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牵头、成都金杏实业有限公司协助,于2004年初开始筹备组建、经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成立“四川省杏李协会”。
本协会的宗旨是:在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前提下,联合从事栽植杏李的企业、业主、种植户,避免恶性竞争,规范行业行为,通过“统一品牌、统一渠道、统一价格”的新型产业化模式促进杏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。提供以会员为主的综合服务,为杏李的产业化经营进行宣传,搭建一个完善的服务、管理及信息化网络。
协会的机构设置:第一批团体会员单位————个,个人会员————人。通过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选举出会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。
四川省杏李协会章程(筹)
第一章
总
则
第一条
本协会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注册、具有法人资格的果品行业的
社会团体,是政府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。协会会员由从事栽植杏李的企业、业主、种植户等组成。
第二条
四川省杏李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。
第三条
四川省杏李协会的宗旨是:在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前提下,联合从事
栽植杏李的企业、业
主、种植户,避免恶性竞争,规范行业行为,通过“统一品牌、统一渠道、统一价格”的新型产业化模式促进杏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。提供以会员为主的综合服务,为杏李的产业化经营进行宣传,搭建一个完善的服务、管理及信息化网络。
第二章
业务范围
第四条
本协会的主要业务
(一)
调查研究国内外杏李产业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,为杏李产业化的经营提出规划、方针、政策、法规和措施。
(二)
制定、实施杏李行业行规行约,协调各会员关系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(三)
开展咨询服务,建立完善的技术咨询服务、技术培训、储备体系;提高果农素质;组织果品经济贸易合作;举办杏李行业成果展示招商会、产品推荐会、研讨会等。
(四) 通过法律、法规授权,开展行业统计、行业调查,发布行业信息、公信证明、进行价格协调、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。
(五)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,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,达不到质量规范、服务标准,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,参与不正当竞争,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,本协会可采取警告、业内批评、开除会员资格 等惩戒措施。
(六)
信息交流,完善杏李产业相关的市场信息服务系统。
(七)
发展与国内外相关领域和产业的社会团体、企业和个人的友好关系。
第三章
会 员
第五条
四川省杏李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
(一)、团体会员
1
1、四川省行政区域内(含重庆市)从事果品产业生产如:经营、科研、教育、宣传、管理
及相关工作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。
2
2、热心和支持本会活动的荣誉会员。
(二)、个人会员
1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(含重庆市)从事果品产业生产如:经营、科研、教育、宣传、管
理及相关工作的个人。
2、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,热心支持协会事业发展的个人。
(三)、荣誉会员
荣誉会员包括荣誉团体会员和荣誉个人会员。
第六条
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
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,本会有权停止或取消其会籍。
第七条
会员权利:
1、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
2、参加本协会的各次活动
3、享有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、批评权和监督权
4、有本协会的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
5、享有本协会的合法权益
第八条
会员义务:
1、遵守本协会章程
2、及时缴纳会费
3、执行各项决议
4、积极办理本协会委托的事项
第四章
组织机构
第九条
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主要职责有:
1、选举常务委员会
2、讨论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
3、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的报告
4、通过或修改本会章程
第十条
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,会员代表
大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。
第十一条
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,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,也可采取特邀方式产生。会员代表
大会代表的名额,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。
第十二条
本会常务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关,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,讨论
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。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。
第十三条
本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、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。会长主持会务,副会
长协助会长工作。秘书长在会长、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,会长、副会长和秘
书长组成会长会议,研究决定重要事项。常务委员会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。
第十四条
本会可设荣誉会长、副会长、顾问,由常务委员会推选。
第十五条
本会设立秘书处、会员部、技术服务部、法律服务中心、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等若干工作部门。
第五章
附则
第十六条
本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报四川省民政厅备案后实施,
第十七条
本协会的解释权属于四川省杏李协会。 |